强制执行立法的必要性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按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实现或满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人民法院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制执行,是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当事人诉讼目的得以实现的保障。但我国现有的执行现状却不容乐观,据报道,我国生效法律文书完全得到执行的,所占比率不足40%,执行难一直是我国社会的痼疾,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呢?笔者认为,这其中有执行人员素质不高,被执行人确无能力履行等因素,但最大的原因就是我国现有关于强制执行方面的法律存在严重的不足和缺陷,制定和完善强制执行立法已是当务之急。
一、我国现有关于强制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可操作性不强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的法条只有34条,虽然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予以补充,但由于强制执行属于程序法,要求很强的操作性,因此需要对每一项制度,措施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现有的法律规定显然过于笼统和原则,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但在实践中,如何认定有关单位不协助,如何协助,如果不协助负什么责任这些问题均无明确,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不易操作。
2、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其他现行法律规定衔接不够密切
在实际执行工作中,一方面是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甚至有的暴力抗拒执行,另一方面《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又很少派上用场。因为该罪是公诉案件,法院不能径行判决,反而成了举证责任人,在法院人手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没有精力再去做这项工作,而且这类案件由哪个公安机关侦查,哪个检察院起诉,也没有明确规定,退一步讲,即使最终起诉到法院,如果受理该案件的法院和执行的法院是同一法院,是否应适用关于回避的规定,如果不为同一法院,对该类案件的被告人定罪量刑也很不易,因此<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实践中不易操作,以该罪受到处罚的人少之又少,这就给拒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当事人一种错觉,就是无论被执行人如何的拒不履行,你法院都不能把“我”怎么样!大不了拘留十五日,期满后“我”照样不履行,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如果能完善立法,将《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紧密衔接,定能够将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老赖”们送进监狱,必然能极大地震慑“老赖”们,对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将会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3、现有的一些执行规定在实际的执行工作中无法操作
《民事诉讼法》新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这条规定给法院执行增加了一个新的执行方法,但限制高消费必须由相关的海关、机场、银行、酒店、商场、超市等部门来协助,这些部门在全国数以万计,在现有的信息系统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法院无法给这些部门送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退一步讲,就是能送达,执行成本亦难以估量,而且即使给这些部门送达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果他们不协助执行,调查取证也困难重重,因此如果不进一步制订更加详细的法律法规,该条规定无法操作。
4、现有的执行程序还存在一些不全面的地方,在执行的具体过程中,有时找不到现成的法律依据。
其一,关于共同财产特别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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