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律师事务所
民法四组
案例回顾:
,但周继成不还,易志学于1999年到法院起诉他。
,并且和他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全权代理自己的官司。朱收了易3万元办案费和易·周间10万元借据后不久就撤诉该案,于6月离开律师事务所。
,得知朱是没有执业律师资格的见习律师。而事务所以朱从伟是盗用了单位的合同和律师函为由,拒绝承认出了事与律师事务所无关。
本案涉及问题:
这案件涉及的是表见代理问题。所以,我们首先要弄清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①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②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③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我们认为本案中,存在两个代理关系(均为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
代理人
相对人
1(基于劳动合同关系)
协立律师事务所
朱从伟
易志学
2(基于委托合同关系)
易志学
协立律师
事务所
法院
案例分析: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朱从伟没有律师执照,无权以代理律师的身份代理易志学进行诉讼活动。但当初朱从伟手上的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合同上盖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致使易志学相信朱从伟有代理权,与其签订了代理合同,而合同中的一方主体是事务所,所以易志学与朱代表事务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有效,事务所与老易之间存在代理关系。
另外,朱从伟到法院立案时向法院出示的律师函也盖有协立律师事务所的大红公章,还有老易与朱签订的合同里又规定了朱可以全权代理,这致使法院相信朱从伟具有代理权,接受老易的撤诉,所以老易的撤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责任推定:
1、朱从伟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朱从伟没有律师执照,却代理老易进行诉讼代理,期间不仅没尽责帮老易主张,还将老易所负代理诉讼费用挪为己用,之后便潜逃,应该负行政责任。
2、协立律师事务所应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案例中朱是该事务所的见习律师,无论朱是偷了盖有事务所公章的事务所代理合同和律师函,还是事务所授权的,朱的行为的确对老易造成了损失,事务所应对老易承担民事责任。
当然,事后事务所可向朱进行追偿。
结论
,事务所应承担朱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赔偿易3万元事务费和承担易损失借据的责任。
,则事务所可依法举证追究朱的责任,也可对朱进行追偿。
,并应归还易借据,若事务所对其进行追偿,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疑问:
在老易到法院上诉的时候,公安局传来抓到朱从伟的消息。据朱从伟讲述,当日他撤诉潜逃是因为他将从老易手上拿到的3万元花了,怕老易追究。另外出于害怕心理,就将那10万元欠条的原始证据也一起拿走了。但他坚称,当日协立律师事务所是同意他代理案件,还给他提供了律师函和合同书,他才跟老易签订代理合同的。这与事务所的说法不一致,这便给我们带来了疑问。
若果律师事务所真的给了他这样一种授权,那么就可以把他视作律师了。他利用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种职务之便,侵占了诉讼人的诉讼费用,可以说犯了侵占罪。但是如果说完全都是他个人行为去冒用了律师名义,他犯有诈骗罪的可能性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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