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征、种类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刑事强制
措施有以下
几个特征
适用对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机关:法定的
专门机关
适用目的:
保障诉讼活动
顺利进行
依照法律规定适用
强制措施
的种类
拘留
监视居住
逮捕
取保候审
拘传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三)比例性原则
(四)变更性原则
三、强制措施的意义
、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有效的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发生自杀、自残或其他意外事件,使其不得逃避审判和继续危害社会。
,迅速查明案情。
3. 威慑和预防犯罪。
4、严格规范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防止滥用职权,侵犯人权现象的发生。
四、公民的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
。
。
。
例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列哪种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1999年卷二39题,单选)
、住址,身份不明的人
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一、拘传
,公、检、法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是强指措施中最轻的一种。
2. 拘传的特征:
(1)适用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
(2)目的:强制接受讯问。
3、拘传与传唤
(1)相同点
(2)不同点
①强制力
②适用对象
③执行人
(3)传唤非拘传的必经程序。
:
(1)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
由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公、检、法均有执行权
(2)执行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的拘传证;填写到案时间。
(4)执行人员不少于两人,可以适用械具;
(5)拘传持续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6)讯问完后,符合其它强制措施条件的,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否则,应立即释放。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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