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监字[2011]21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的精神和要求,我委制定了《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和山东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鲁建建字〔2011〕15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从源头上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第二条参加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等企业应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第三条严格执行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中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安全检查员及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盯靠在施工现场,确保现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监理单位对非受控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第四条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都要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结论进行签认。
第五条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质量控制。对砌块、钢筋、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电线电缆、水暖材料等重要建筑材料严格执行规范的复试要求,坚决杜绝先使用后试验的情况。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进场验收的职责,对表观检查明显存在问题的材料进行跟踪落实,认真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不合格材料予以清退出场。
第六条施工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组织好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三章工程质量
第七条桩基、复合地基、强夯地基、置换地基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承载力及有关施工质量的检测、检查,单柱单桩的大直径嵌岩桩应按规范要求对桩底持力层进行勘探。
对检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参建各方要及时查明原因,拿出处理方案,认真落实整改,确保地基基础的安全。
第八条地下防水工程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等级进行施工,不得随意变更降低防水等级要求。
第九条钢筋分项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满足《GB50204-2002》2011版的有关要求。
,坚决杜绝“瘦身钢筋”在工程上的使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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