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快线(南段)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为推进兴业快线(南段)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按照国家、省、市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建房〔2013〕26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7〕75号)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8〕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制订本方案。第一条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主体,珠海市香洲区征地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翠香街道办事处、珠海市香洲区狮山街道办事处是本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第二条征收与补偿范围本次征收补偿范围是兴业快线(南段)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第三条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及面积确认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房屋面积确认:有合法产权证书的房屋,以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住规建、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本次征收补偿范围内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种类和面积确认: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计量所得的数据和资料为依据。第四条不予补偿范围的确认本次征收范围确定后,对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予补偿。(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三)房屋的分割、转让、租赁和抵押;(四)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五)新栽新种、新搭建和新添附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二章补偿标准及办法第五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的规定执行。珠府〔2018〕43号文未列举的补偿项目,可以通过对价值、迁移或拆除的个案评估确定。第六条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和标准住宅房屋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位于被征收住宅房屋3公里范围,不大于被征拆楼房楼龄、楼层相近等情况相类似的安置房屋给被征收人。具体补偿建筑面积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房屋认定建筑面积,按1:。由于房屋建筑面积的不便分割,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应补偿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照该安置房屋市场价格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缴纳面积差价。如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应补偿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货币补偿方式和标准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补偿款支付给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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