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5342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3年9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123号 根据国家计委综〔1987〕2390号方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3年9月是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子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2月17日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390号文的要求,由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 在本规范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时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子工业部第十设计研究院(北京307邮政信箱,万寿路27号,邮政编码:100840《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国标管理组,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 199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第为了使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确保电子计算机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及保障机房工作人员有良好的工作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范。第本规范适用于陆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主机房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40m的电子计算机机房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工业控制用计算机机房和微计算机机房。第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机房位置及设备布置第一节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 第电子计算机机房在多层建筑或高层建筑物内宜设于第二、三屋。 第电子计算机机房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电力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 二、远离产生粉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 三、远离强振源和强噪声源; 四、避开强电磁场干扰。 第当无法避天强电磁场干扰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电磁屏蔽措施。第二节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 第电子计算机机房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 第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况下,电子计算机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机房面积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A——计算机主机房使用面积(m2); K——系数,取值为5~7; S——计算机系统及辅肋设备的投影面积(m2)。,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单台设备占用面积,~(m2/台); N——计算机主机房内所有设备的总台数。 二、基本工作间和第一类辅助房间面积的总和,。 三、上机准备室、外来用户工作室、~4m2计算。第三节设备布置 第计算机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主机区、存贮器区、数据输入区、数据输出区、通信区和监控调度区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布置应便利操作。 第产生尘埃及废物的设备应远离对尘埃敏感的设备,并宜集中布置在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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