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前评估:减少试错成本-法律立法前评估:减少试错成本 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几部法律案开展通过前评估,2014年3月,张德江委员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指明,要“探索法律出台前评估工作”。简单看,这仅仅是增添了一道立法“工序”,实质上,其核心要义在于——曹众孙小灵一如同志所言:“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立法工作中的有益践行,在精细化立法时代的理想下,显得愈加务实而迫切。评估,在摸索中前行立法前评估,尽管进入我国公众视野的时间不长,但是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开始试行。2007年,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时,侧重强调了评估立法成本,对立法自身的工作成本、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评估。2011年5月,青岛市选择《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委托青岛理工大学、青岛市社科院进行立法前评估。2012年4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和《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两件立法项目,委托给山东社科院和山东大学,研究法规是否当立、何时立、如何立,并提供评估报告。与此同时,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按照“实践需要、特色鲜明、重点突出、切实管用”的要求,邀请起草单位、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对拟立法规进行评估。此外,在2012年1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陕西省地方立法评估工作规定》。其第二条规定,立法前评估是指对立法选题就其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进行调查、论证和评价的活动。第八条规定,立法前评估对立法选题的制度设计科学性、协调性、操作性进行评估,预测对政治、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第十二条规定,立法前评估报告包括评估工作情况、立法选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的评估结论及有关问题。2013年7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评估工作规定(试行)》要求,新制定、全面修订以及对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规案应当开展表决前评估。2013年8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做法,对修订的《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进行立法前评估。同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也召开立法评估论证会,对将要提请审议表决的爱国卫生条例进行评估论证。照目前看,尽管国内绝大多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开展立法前评估。但是,这项工作的必要性,业已引起各地方的重视,加之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躬身力行,立法前评估俨然有了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之势。评估为转型生发积淀何谓立法前评估?以资本运作项目为例,就是在实施前对其进行投入与产出的比例评估。换言之,就是对立法的成本与效益作出评估。“法规该不该立、能不能立,一定意义上比立法本身更为重要。”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姚潜迅指出,在社会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过去那种“有总比没有好”的立法思路已经不再适用。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俞荣根指出,从原则上说,任何一个立法项目都应当进行立法前评估,凡是缺乏立法必要性的、立法成本大于收益的立法项目,就应被挡在立法程序门外。其实,在我国的地方立法中,许多都采用立法项目立项论证、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草案说明等方式对发案加以评价。然而,俞荣根认为,它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前评估,而是需要有很大的改进和提升空间: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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