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应链体系试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供应链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84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337号)和《青岛市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青商通字〔2017〕60号)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经审核立项备案并纳入试点建设的供应链项目。项目安排应符合供应链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要求,重点用于物流标准化、各类供应链平台和重要农产品追溯体系等三个主要方向的建设。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青岛市所辖的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和红岛经济区、保税港区(以下简称各区、市)。 第二章申报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试点申报企业应为在青岛市依法注册经营的、处于青岛市供应链体系的重要节点企业。优先支持节点位置突出、系统作用明显、先期已被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供应链体系内的优秀企业。第五条试点申报企业应建有专门的供应链相关职能部门或组织管理机构,拥有专业的供应链类人才队伍和培养计划;具备充足的资金保障和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安全、技术等机构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拥有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保障体系。原则上企业应连续正常经营两年以上,银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第六条试点申报企业相关业务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满意度较高,在采购、研发、生产、营销、支付、物流等涉及到的供应链环节具有良好的可选择性和便利性,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我市供应链体系建设发展具有示范意义和推广价值。第七条试点申报企业实施的供应链模式社会效益明显,对相关产业发展具有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改善效益等促进作用,有助于提升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协同发展,有利于促进就业和消费。试点申报项目对于未来的运营有明确的规划,市场占有率、用户规模富有成长性。第八条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保障到位。在建或拟建的项目,已经完成(发改、土地、规划、环保等)政府部门需要的申批程序,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建设周期符合《青岛市商务领域供应链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第九条申报的试点项目方向明确,满足商务部业务指导文件要求的基本条件。截止目前各级政府财政支持过的同一项目、或同一项目已向市政府其它部门申报支持的,不能重复申报。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按照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方案》要求的项目建设导向和标准,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建设项目。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青岛市商务局提报。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制作并提报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两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二)项目基本情况:总体思路、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模式等;项目建设背景、概况等;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地点、面积、工程量及投资规模,主要设备及性能,应说明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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