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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监管理念和监管权配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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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监管理念和监管权配置-行政管理论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监管理念和监管权配置 黄民锦(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南宁)摘要:《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彰显善治、公平正义法制要素,这是一部体现现代法制精神的法规。它的出台前后历经较长时期的讨论、博弈。现在其要面临现实的检验,能否如立法者所期望那样为构建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奠定法制基础,发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作用?《条例》通过具体规则的制定,以法规的形式较好地回答了上述问题。基于此,本文将从政府采购监管理念革新的角度切入,对政府采购工作进入《条例》实施时期监管权的配置和政府采购监管原则、理念及其制度构成进行分析和解读。关键词 :《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监管理念;监管权配置一、实现现代政府采购监管理念的制度保障《条例》是基于现代政府采购监管理念,为科学配置监管权而制定的。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原则、目标、途径则是透过具体的规则条款体现出来,《条例》创设相关制度,为体现监管理念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立法时间跨度长。《条例》从酝酿、启动立法计划和调研论证到正式颁布,时间长达十三年之久。从发布征求意见稿到正式颁布实施长达五年,这在我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二是立法体例日趋完善。征求意见稿共116条,实施稿压缩为79条,将法律规制重点聚焦于规范采购行为和程序上,体现了以问题为导向的立法原则。实施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是立法技术的飞跃和立法质量的提升。三是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条例》有效地回应公众关心关注关切的透明规范诉求,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四是充分吸收了政府采购法律理论的大部份研究成果,具体的法条文更加严谨,更具规范性、技术性。同时也有效地总结了政府采购实践经验,使条例更为接地气。,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全覆盖目标在第一章总则中分别从资金来源和构成、采购种类的划分与定义、两法的边界界定、采购的方式等方面构成了对政府采购范围进行立体式全环节的规制。(1)以法规的形式厘清了政府采购的内涵和外延。《条例》第二条明确了采购实践中争议和看法不一致的问题。将财政性资金的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并且规定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从资金来源界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回答了使用不同性质、资金来源渠道“拼盘式”和“捆绑式”采购如何适用法律问题。(2)将政府采购法所称的服务扩至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回应了正在蓬勃兴起的政府购买活动,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运行奠定了制度根基。(3)较好地实现了与招标投标法及其条例衔接。第七条明确政府工程如何分别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以及两者之间边界划分,对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定义和范围边界划分作了较为清晰、详细的规定。条例最出彩之处是以适用招标方式来划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范畴,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无论是采取何种招标方式,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从而实现了对政府采购法调整范畴进行较为周全的界定。,实现了政府采购全程监管《条例》在前述明确政府采购范围的基础上,对采购代理机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联合体形式、采购方式适用(主要规定了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情形,明确了协议供货、定点服务采购和电子化政府采购)、采购合同、供应商质疑投诉、政策功能、采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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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镜花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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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