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安民警察人性化执法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文明执法越来越重视,要求也越来越高。“人性化执法”作为一种新的执法理念,不仅反映了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良性互动,也鞭策着执法部门以时间行动对“人性化执法”予以诠释。但这毕竟只是一个实践过程,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人为控制因素很大,执法人员容易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难以准确把握执法的尺度。因此,辨证地理解“人性化执法”成为当务之急。
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顾名思义,有两点意思:一是“人性化”,二是“执法”。这两点相辅相成,但其中也有主次关系,即以“执法”为主,要合理运用执法权,保障守法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予以处罚;在公证执法的同时,彰显人文关怀,提高群众对执法行为的满意度和支持率。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与“一般性”执法没有本质的区别。它既强调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对监管相对人充满人性,也要保证监管相对人和全体社会成员在守法和接受监督管理时对执法者要支持与配合。因此,人性化执法实质上是执法工作的优化和执法质量的提高,以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法制社会的完善。并不是因为强调人性化,执法人员就可能会执法不严,减弱执法力度,对不法行为、抗法行为一味迁就忍让,坚持“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导致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实施,执法质量受到影响,甚至受到人身伤害。如果是这样的话,就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是对人性化的异化,也不是法制建设的初衷。
正确理解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
人性化执法与严格执法并不是互相排斥,更不是互相抵触,而是互为补充、相互促进、相互统一的。
从价值目标看,现代执法的根本目的已不是单纯惩罚犯罪和因果报应,而是通过法律手段挽救、帮助、教育、感化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在这个层面上,纯粹的简单处罚不仅很难取得令人满意的执法效果,而且还可能强化他们与公安机关的紧张和对立,而“人性化”执法的微妙之处就是借助对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内心世界的启迪,来唤醒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三、公安机关如何正确把握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是执法的深化与完善,是执法态度、服务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外在体现,它提倡以人为本,注重服务质量。人性化执法应体现出提示在先,教育在先,普法在先,处罚在后的人性化执法特点。
(一)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执法者首先要从思想观念上真正实现突破,改变传统的“管制型”执法思维。强化执法者“执法为民”的意识,建立和维护与行政相对人和谐的关系。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公安机关做为执法者,既是代表人民政府的执法者,又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服务者,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参与者。因此,在执法中要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其参与城市管理的积极性,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信仰法律的良好风气,为管好城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处理好“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正确关系。程序公正是指执法过程的公正,实体公正是指执法结果的公正。一般说来,人们所追求和期望的是结果公正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执法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但如果没有程序公正,要实现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要实现执法公正,必须确保程序公正。
首先,执法人员观念要更新。要增强平等保护行政相对人意识,依法平等地保护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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