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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论文(有关金融危机商业论文):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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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论文(有关金融危机商业论文):
后金融危机时代商业银行构建总法律顾问制度的紧迫性
任何一次范围巨大的金融危机,都是金融体系脆弱环节的集中暴露,这促使银行业深刻反思这次危机的深层次成因和防范措施。步入后金融危机时代,许多国际大银行公开承认,危机之前奉行的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应的流程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基于对危机以来法律风险的重新认识,他们先后开展战略反思和流程再造,积极创新法律风险管理机制,相继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当前,法律风险已涉及我国商业银行的各个业务领域,而总法律顾问制度也成为商业银行决策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国际大银行对流程再造与法律风险的再认识

二十世纪90年代初,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银行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的以“发放-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型为以“发放-销售”为特征的信贷资产周转经营模式。在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欧美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扩张为直接目标的流程重组。这类流程银行共同特征是:按照客户或产品类别划分业务条线、条线垂直管理;前、中、后台相互制衡;流程作业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层的目标是以最少的资本占用追求最多的利润回报。然而,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这类效率优先的“流程银行”没有履行其风险责任,其流程的主要缺陷在于风险管理模块的弱化、错配与失灵。其根源在于银行没有深刻理解“流程为何而设”,片面强调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流程设计,未能在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二者之间找准平衡点。危机再次证明,风险控制和管理对于银行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流程再造均必须以银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

与亚洲金融危机不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不是基于银行传统业务出现的危机。它是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危机,涉及行业产业和社会公众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巨前所未有。对于相关国际大银行来说,此次危机突出表现为“诉讼之灾”,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因为对次级证券和结构化产品的估值、信息披露、拨备、减记、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多个国家受到政府调查并遭遇了一系列的诉讼。严重的财务损失、高昂的法律代价、严苛的监管处罚、多重的营业限制甚至刑事制裁都纷至沓来,其面临的法律困境让他们难以承受。国际金融危机之前,国际大银行总体上都遵循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法律风险”的规定,建立了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及控制机制。该委员会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种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仅考虑了银行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来的法律风险。此次危机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有失偏颇,危害估计不足,缺乏防控战略。而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已极大地影响到法律风险的适用范围及其受重视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法律的技术价值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仅局限于审查文本和提供诉讼数据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都被边缘化了。许多国际大银行历经了一系列诉讼事件后,公开承认其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存在明显缺陷,即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有效防范与遏制法律风险(包括合规风险)。同时,此次金融危机也使许多国际性金融机构逐渐认识到,随着金融法制环境的变化,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范围上看,由于银行每一种业务或交易都会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跨国银行业务更是受到不同国家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风险的范围愈加广泛。二是从风险转换看,现代法治国家的风险处置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无论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甚至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三是从总量上看,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与银行的战略、经营、产品、服务保持高度关联,还应遵循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同时要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要求相适应,对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四是从风险控制层面看,商业银行决策层对法律风险控制力不够,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已成为目前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为确保其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将法律事务的职能与作用在组织架构和制度程序上所做出的相应安排。在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原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的针对性变革,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银行业正确对待法律风险,树立
“法律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银行风险终极形态”的理念,认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方法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定性作用及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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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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