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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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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房地产经纪市场行为,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加强行业自律,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省外在闽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综合评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以下简称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的房地产经纪行为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房地产业协会估价与经纪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估经委)实施。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本地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实施。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用信息。第七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网址:)中的“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是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官方发布平台。各设区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发布。第二章评价内容和方法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内容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详见附件1)和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详见附件2)。第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基本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其他股东(合伙人)情况、经纪服务项目基本情况、经纪人员情况、机构备案信息情况等。第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信息和客户评价三部分组成。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计分评价制度,其中总分为100分,起评分为60分。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得分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三个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90分为AA级;70分以下为A级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每2年组织进行一次,由评价实施单位在一季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前两年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确定其信用等级。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应在3月份将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报送省估经委汇总,报省住建厅审核后,于4月份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公布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公布本地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与全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公布同步进行。第三章信息采集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行为信息采用机构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本省开展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受到通报表扬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房地产经纪机构应申报的奖励信息未申报的,不予评价。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通报批评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3)和通报批评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日内,持《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经纪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被投诉举报违法违规,经相关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已作出处理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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