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环境保护厅海省环境保护厅文件青海省财政厅青环发〔2015〕415号QHFS15—2015—0005关于印发《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关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暂行办法》(青政办〔2015〕44号)我们制定了《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与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青海省环境保护厅青海省财政厅2015年9月25日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青海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监测评估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以下简称“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是指省财政厅依据省环境保护厅对承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状况监测评估考核的工作任务单位上年度的绩效考核结果和本年度的实际工作任务,所安排的工作补助经费。第三条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的支出内容包括:(一)遥感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土地利用与土地覆被、植被状况及生态环境状况等遥感监测评估;(二)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重点河流、湖泊及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估;主要城镇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评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质量控制评估;环境统计、土壤质量和污染源及固体废物监测评估等;(三)草原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草地植被状况和鼠虫害监测和评估等;(四)林地及野生动物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林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监测和评估等;(五)水利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水资源状况和水土保持状况监测和评估等;(六)气象监测与评估。包括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气象要素和气象灾害监测评估等;(七)与生态监测与评估相关的其他支出内容。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资金拨付与管理工作:(一)各承担监测评估工作单位应当将主管部门审核后的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上年度监测评估报告和按要求提供的申报材料于当年2月底前报省环境保护厅;(二)省环境保护厅在对各承担监测评估工作单位上年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的基础上,对当年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查,并出具年度绩效考核和验收意见及项目资金审查意见,于当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三)省财政厅在复核相关资料后,于当年4月底前将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拨付省环境保护厅;(四)省环境保护厅与各承担监测评估项目单位于本年度的4月底签订监测与评估项目实施合同,5月底前将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分别下达各承担监测评估工作的项目单位。第五条监测与评估财政补助经费实施实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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