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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及因征地享受“镇保”转为非农户口的人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规土局”)负责本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和用地管理,对镇政府的村民建房用地、规划审核发证工作进行监管,对建房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建房审批项目定期进行检查。规划和土地管理所是区规土局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负责本区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负责指导农村村民住房配套设施建设。
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政府受区规土局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按季度向区规土局报备相关审核发证情况及相应的竣工资料;受区建交委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区发改委、农委、财政局、民政局、环保局、水务局、绿化市容局、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有关镇政府、村委会,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试行办法。
第五条 镇政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全盘考虑、统筹协调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
村民建房应当根据区域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村民建房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 村民建房遵循集中建设的原则,逐步向建成区和城镇集中,较偏远的农村应向规划确定的农村居民点集中。镇政府应当按照批准的村镇规划布局方案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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