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准确、及时、安全地办理支付结算,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运行。→。银行只要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伪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全国支付结算工作,调解/→人行总行备案制定单项支付结算办法→人行总行批准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本辖区的支付结算工作,协调/、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具体管理实施办法→人行总行批准组织/管理/,、由谁支配原则依存款人委托向指定的收款人付款存款人的资金由存款人自由支配除另有规定外,、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票据——无效结算凭证——、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需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不得伪造、变造。伪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签章单位/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的签章个人:个人本名的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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