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北京市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顺利推进我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财政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6〕216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农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5号),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民政局、财政局、新农办《关于做好2017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7〕15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目标原则以解决本区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安全问题和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以农户自筹为主,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和社会参与等措施,努力改善我区农村贫困群众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遵循“政府主导、农村居民自愿、科学规划、抗震节能”的原则,优先解决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的危房。总体要求聚焦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把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作为当前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全面实行“五个基本”,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水平,全力实现危房改造户住房安全户户有保障。危房改造对象与改造方式本区农村危房改造重点对象为具有本区农业户籍,享受农村低保、低收入救助,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和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且住房状况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中C级危房、D级危房。危房改造对象人员范围可根据中央和本市有关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农村危房改造方式为新建翻建和修缮加固两种。危房改造以农村居民自建为主,要因地制宜,根据农村居民住房实际情况、村镇建设规划以及申请人的意愿,合理确定危房改造方式。C级危房原则上应采用修缮加固方式改造,也可根据农户改造意愿采取新建翻建的改造方式。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本区农村危房改造新建翻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1000元/平方米,修缮加固项目每户补助标准为2万元。统筹安排中央或市级补助资金。新建翻建改造对象补助面积标准为:低保和低收入家庭、实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5平方米,共计45平方米;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的补助面积为3间,每间18平方米,共计54平方米;超出补助面积部分资金由个人自行承担。农村危房改造鉴定费用、监理费用、监理招标代理费用等其他辅助费用和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担。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可参照抗震节能农宅建设工作安排与组织,根据北京市《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设计施工规程》(DB11/T536-2008)和北京市《农村既有单层住宅建筑综合改造技术规程》(DB11/T1199-2015)实施。农村居民住宅应达到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住宅节能应参照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11-602-2006)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其中:/(m2·K);/(m2·K);/(m2·K)。工作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依据区民政局提供的农业户籍的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确定本区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工程技术指导,施工人员培训,监督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填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委托鉴定机构对危险房屋进行鉴定,聘请监理公司对房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区民政局负责提供本区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财政局负责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及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本区补助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和监督。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配合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主体,应明确具体机构和人员负责农村危房改造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受理危房改造对象的申请、与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进行核对,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家庭住房情况进行评议和公示,协助农村居民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协议,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和资料收集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负责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管理部门动态核实危房改造对象身份。工作流程(一)制定计划区民政局应在每年8月底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农业户籍社会救助对象和优抚对象名单及农村居民改造意愿,制定下一年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并申报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应根据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财力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预算。(二)农户申请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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