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和历史的研究方法对国内外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之上,对传统医药与知识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利益分享机制做了相关探讨。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论述了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法律属性,将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传统医药具体化;在总结和分析国内外现存相关立法模式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在我国采用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该立法模式将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传统医药按不同类别予以分类,分别适用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从而达到保护传统医药系。这主要是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论述了传统医药的概念和特部分分别从传统医药的法律属性、传统医药的发展现状、传统医药知本文第二章:主要是对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进权保护的必然联系、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传统医药、传统医药知识和资源提供者利益的目的;最后论述了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利益分享法律机制,对其的模式从利益分享主体的多样性、可分享利益的广泛性和契约式的利益分享途径三方面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应当建立相关保障性措施的建议,即建立传统医药数据库和专利披露来源制度。本文第一章:主要阐述了我国传统医药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必然联征;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可纳入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传统医药;第三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潮流来论述我国传统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行探讨。本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现行的保护传统医药的法律体系的特点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在对国内外现存的相关立法模式进行价值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我国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模式。本文第三章:主要是关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利益分享机制的论述。该章首先对利益分享机制的提出、发展做了回顾,之后在此基础上,对该机制的正当性与模式作了相关的探讨。该章第二节主要阐述的是利益分享机制的保障性措施的建设。这主要介绍了两个制度:一为传统医药数据库制度,二为专利披露来源制度。关键词传统医药,知识产权,立法模式,利益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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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传统医药是一个文化多样性和生物多样性交织的领域,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领域拥有巨大的优势。在当今社会,传统医药不仅对发展中国家人们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传统医药在预防疾病、延缓衰老和治疗一些慢性病、疑难病、老年病方面尤有所长,引起了西方发达国家医药开发企业的极大兴趣。因此,越来越多的研究部门开始从天然药物中寻求新药,从而使得对传统医药的开发日益受到重视。但是,在对传统医药进行商业开发的过程中,出现了“生物盗版”现象,即传统医药知识和药物资源被发达国家的医药公司进行商业化利用,同时又借助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获得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而相关的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在这种情况之下,发展中国家的这一优势领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门组织对上述问题的研讨。世界贸易组织惨呀ù持J逗蜕锒嘌保护问题纳入其年多哈部长会议形成的多哈发展议程。“传统知识”按世贸很多,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判例法中确认了民问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关于“地方传统医药”的保护,虽然皿、非一些发展中国家早已提出,但是国际上并没有达成公约或协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年罩赵巴黎举行的第三十二届会议,于年月日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年起丌始讨论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的问题,并于年设立政府问委员会,专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国外已有的立法中的解释,主要包含“民『日难б帐酢和“地方传统医药”两大部分。关于“民间文学”保护的国际条约和外国法已经遗产公约》,该公约确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口头传说和表述,作为非物质文化遗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据此,传统医药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关于传统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土著人权利宣言草案》、‘生物多样性公约》。另外,也存在着一些地区性立法,如东盟《获取生物和遗传资源的框架协议莅》、发展中国家安第斯组织的龆ê决定、泰国的《传统泰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法》、印度的《生物多样法案》、菲律宾的晟缜智慧权保护法》和晖林巳ɡā贰⒏缢勾锢杓拥摹渡锒嘌伞返取在国内知识产权学界,就包括传统医药在内的传统知识是否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赞成保护,如郑成思先生。另一种观点则持谨慎态度,如崔国斌在《传统知识保护的困境》中指出应当警惕知识产权法过度政策化的倾向。人们探讨较多的是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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