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谚语 100 条法律,有精美的语言表达,有一种穿透心灵的美。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时讲述,使法律语言的精品,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1、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2、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3、 造法易,执行难。4、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5、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6、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7、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8、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9、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10、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11、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12、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13、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14、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15、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16、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17、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18、 救济走在权力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力。19、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20、 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 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映民众的意愿, 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 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权力相抗衡。21、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22、 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23、 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24、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25、 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人平等。26、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27、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权利。28、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29、 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一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律秩序中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 其中主要是那种不违法的行为, 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 这类行为也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 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新的条件,而且相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难以变化。35、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 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37、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38、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39、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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