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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庄村安全供水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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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庄镇村镇安全供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镇安全供水管理,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和发挥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村镇供水指导意见》、《平谷区水务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镇域内所有供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联村供水和单村供水。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村镇安全供水是指以供给生活用水为主,有条件的地方可兼顾企业生产、农业生产和其它用水。第四条镇水务组负责对本镇范围内安全供水工程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凡是本镇的供水工程,都要明晰产权,明确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第六条各管理单位要节约水资源,推行各项节水措施,保证供水安全,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二章产权归属第七条集中供水厂管线至各村配水管线(含水表井)属各集中水厂所有并负责管理,村内配水管线属各村民委员会所有,产权分界以水表井为分界点。第八条联村供水厂管线至各村配水管线(含水表井)属各联村水厂联合体所有并负责管理,村内配水管线属各村民委员会所有,产权分界以水表井为分界点。第九条单村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集体资产管理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镇政府负责进行监管。第十条单户或联户出资修建的分散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负责工程的管护。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十一条建立政府监管体制下的农民参与监督管理体制,全镇构建镇、村二级供水管理网络体系。第十二条农民安全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推行“三证、三卡、五公开”制度。本办法所称“三证”是指,供水工程运行时,必须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水许可证”、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管水人员健康证”;“三卡”是指供水工程竣工后,须填报的“工程管理卡”、“水质管理卡”和“运行管理卡”;“五公开”是指,工程运行时,必须向社会公开“水厂管理责任人”、“水价”、“水费收缴及使用”、“水质监督热线”、“维修热线”。第十三条集中供水厂及联村供水厂由各水厂负责,按产权分界点进行维修、检修等管理,水厂厂长及联村水厂联合体为第一责任人。第十四条单村供水厂采取村民自制管理方式。村委会负责村级供水事务的日常供水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第十五条集中供水厂都应当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制定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水工程管理办法、财务制度、设备操作规程、设备维修养护制度、水费计收管理制度、人员考核制度。建立厂长、会计、出纳、机手、抄表员等岗位职责,严格考核,各司其职。联村供水及单村供水参照执行。第十六条集中供水厂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档案资料每年要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联村供水及单村供水参照执行。第十七条建立从业登记制度。镇水务站负责组织对管水人员进行上岗前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试工作;对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第四章工程管理第十八条各供水管理主体应划定水源保护村和供水工程防护范围,并按照《饮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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