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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doc


文档分类:建筑/环境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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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与分类处置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维护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查处侵占集体资产、侵害公共利益和非法谋利等违法违纪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和岳阳县纳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含国有农、林、渔场国有农用地,下同)房屋的认定、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由市政府指导、协调和监督,市禁违拆违治违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相关区县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属地范围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规划、国土、住建、房地产部门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认定和分类处置工作,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在市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土地、建设、房地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未经规划、国土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批准,或不按批准要求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未予整改消除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的继续或连续状态。本办法所称村(居)民,是指拥有村(社区)户籍,具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资格,参与集体收益分配,并履行义务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五条集体土地上在建和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自行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一)建在规划道路、河堤水域、公共绿地及其保护地带上的;(二)建在高压输电线路走廊范围内,影响安全的;(三)压占地下管线、侵占公共设施保护区,影响防洪排涝、供电、供水、供气、通风等公共设施安全的;(四)侵占公共通道、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林地和耕地的;(五)在临时用地上擅自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在使用期限届满后不自行拆除的;(六)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的;(七)其它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第六条集体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保留使用,在征收时比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但应当对住房进行质量安全鉴定,确保安全:(一)户主是年满18周岁的本村(社区)居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和报建符合建房时相关规定的。建筑面积符合以下标准: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至201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期间所建房屋,每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2017年1月1日后所建房屋,每户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二)1999年1月1日前,本村(社区)居民在区县或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管理处,以下简称乡办)批准的宅基地上按规定所建的住房;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了建房部分审批手续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视为合法建筑的。经安全鉴定,住房不符合国家有关房屋建筑质量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告知户主(当事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补办手续;安全隐患未消除的,不得继续使用房屋,并应予以公示告知。第七条村(居)民的已建房屋,超出第六条所规定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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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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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