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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研究与分析.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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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管辖异议权的行使对仲裁契约性的影响李军一、基本案情原告路达公司以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卓尔公司,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卓尔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不属于与铁路运输有关的纠纷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于2008年3月6日作出民事裁定,确认该院对案件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了管辖权异议。卓尔公司于2008年3月13日第二次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间签订的购销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本案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卓尔公司对确认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并未依法提出上诉。对于卓尔公司第二次提出的管辖异议,天津铁路运输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且卓尔公司对管辖民事裁定并未提出上诉,该裁定已生效,法院依据生效裁定获得案件管辖权,故通知驳回了卓尔公司提出的异议。后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在卓尔公司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情况下,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卓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卓尔公司在第一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中,已认可本案由人民法院管辖,并未提及仲裁条款问题,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在一审法院作出确定管辖权的民事裁定后,卓尔公司并未提出上诉,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卓尔公司的上诉。二、评析意见仲裁的民间性决定了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民间第三方进行裁决的合意,仲裁机构的裁决权也正源于这种合意。合意体现了仲裁这一民间裁决机构最基本特征---契约性。亦即当事人通过合意,自主处分自身救济权利,在经济商业活动发生纠纷时,共同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排除诉讼。仲裁的契约性是在仲裁合意基础上限制当事人的救济方式和途径,体现了合意对于双方救济选择的法律约束。但仲裁合意并非一成不变,随着双方经济、商业交往的加深,摩擦和矛盾随之显现和升级。此时,情势上的巨大变化,使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开始重新考虑解决纠纷的救济途径和方式,以更有利于根据实际情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过协商,双方就纠纷解决有可能达成新的协议,放弃仲裁重新选择诉讼。但更多的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矛盾激化后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当然,此类诉讼行为因违背了仲裁法规定以及双方的仲裁合意,一般情况下,法院会依法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但此时,双方原有的仲裁合意已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已经彻底放弃了仲裁的救济方式选择了诉讼。毕竟,仲裁的契约性较之于合同契约性来讲,最大不同在于,它所约束和限定的是当事人救济方式的选择权,即限制了纠纷的具体解决方式,是程序并非实体上的问题。因而当事人变更救济方式的选择,从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角度讲,并不会实际损害违约一方的合法权益。此时,一方对于仲裁的放弃使得原有仲裁合意名存实亡,另一方对于仲裁协议的态度将实际决定纠纷处理的走向。当另一方以明示甚至默示方式作出放弃仲裁的意思表示时,仲裁协议即应对双方失去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卓尔公司持有多份含有仲裁协议内容的购销合同,对双方合同中存在仲裁条款应当是明知的。在原告路达公司起诉后,卓尔公司又聘请了两位专业律师代理诉讼,在答辩期内并不提及仲裁协议,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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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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