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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稽查部门一公开内容.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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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海关稽查部门“一公开”内容(热点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申报)一、申报要求【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60号)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四十六、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填报确认买方是否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与进口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但纳税义务人无法确认是否符合《审价办法》第十三条的,填报“是”。买方存在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且未包含在实付、应付价格中,纳税义务人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三条,可以确认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无关的,填报“否”。买方不存在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或者特许权使用费已经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填报“否”。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二、认定条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纳税义务人应当向海关提供本条所述费用或者价值的客观量化数据资料。纳税义务人不能提供的,海关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列明的方法审查确定完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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