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件韶人社[2011]22号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公布的《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韶府[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最低工资标准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含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1、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部分;2、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4、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三、为了做好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方式,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遵守执行最低工资保障的相关规定,并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OO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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