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以及现行国家有关政策、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资金及自治区本级资金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利用其它资金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
(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917号);
(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
(四)经批准的工程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
(五)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六)现行其他有关技术规定、规范。
第三章验收基本要求
第四条工程验收要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程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程质量、工程效益指标符合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下达的投资计划中的目标要求及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二)项目资金按自治区发改委、水利厅投资计划文件以及自治区财政厅资金计划文件执行,农民投工投资或以劳折资数量满足工程建设需要(应出具农民投工投资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中央、自治区、市、县补助资金足额到位(应出具补助资金财务帐目);设立专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财务帐目清楚。
(三)竣工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四)工程建设综合报告、水质化验报告等验收资料齐全。
第五条对于严重违反项目建设程序,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县级验收和市级验收的方式进行。同时根据验收情况对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
验收。
(一)县级验收
1、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组织施工、监理(或质监)、设计等单位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及时组织自验,合格后,工程可以进行试运行,并及时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报告申请验收。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在三个月内会同发改、财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委员会对全部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进行初验;对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逐项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接到验收鉴定书二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县级验收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申请市级验收。
如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确有困难,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批准,验收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市级验收
1、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县级验收申请后,应在二个月内会同市级发改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成立市级验收委员会,对所有项目县进行验收,验收乡(镇)数不少于有工程任务乡(镇)数的30%。对于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
逐项进行竣工验收,对其余项目的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10%,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鉴定书,建设单位接到验收鉴定书二个月内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管理。市级验收完成后应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情况报自治区水利厅、发改委备案。
2、市级除对工程进行验收外,应对解决人口数量进行抽样核实。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集中供水工程要有受益自然村数30%以上,每个村有不少于3名受益群众代表签字。
(三)综合验收。市、县验收委员会根据工程验收情况,对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验收,内容包括全县组织领导、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建后管理等。
第七条自治区将根据各地年度实施项目竣工验收情况适时组织进行抽查评估。自治区抽查评估由自治区水利厅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进行。按工程形式、工程投资等从各地上报的工程项目中随机抽取检查的工程项目。对新建的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0000人)以上的单项工程全部进行检查。抽查评估结果作为自治区民生工程年度考核和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验收程序
(一)听取汇报。由建设单位汇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情况、工程施工情况、工程监理情况、质量监督情况、工程竣工情况、工程管理情况、财务决算情况等。
(二)审阅文件。审查提交的各种文件、资料、财务报表、工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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