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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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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doc2008年度晋江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补偿办法根据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闽合医办函[2007]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08年度的新农合结报补偿办法通过“调、降、提、扩”进行完善和优化,具体办法如下:一、完善优化的主要内容(一)调:调整市级以上财政对参合人的补助标准,由去年的每人每年50元增加到80元;调整精神病药品及诊疗项目的自付比例,精神病药品及诊疗项目取消个人自费比例,全部纳入可补偿范围;调整糖尿病、高血压特殊门诊的补偿标准,参照住院补偿标准。(二)降:降低市内二级医院起付线至300元;降低转外医院起付线至800元;降低市内二级及转外医院儿童起付线至100元。(三)提:提高补偿比例,补偿不再分段,起付线以上可补偿费用市内一级医院提高至85%,市内二级医院提高至60%,转外定点医院提高至30%;与我市一级医院建立结对帮扶关系的转外三级医院的补偿标准参照我市二级医院的补偿标准执行;全年补偿封顶线由7万元提高到10万元;对计生纯女户、低保户在实施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再提高20%的补偿比例。(四)扩:扩大定点医院范围,全国范围内(港、澳、台除外)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为晋江市新农合定点医院。二、结报补偿的具体办法(一)筹资标准2008年度筹资总额为每人110元,其中市财政(包括省、泉州市财政补贴)为80元,镇(街道)补贴每人10元,个人缴费每人20元不变。(二)补偿范围基金补偿只限于参合人本人因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殊病种门诊诊疗所发生的费用。补偿范围:治疗费、药费、化验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当年度泉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项目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其中精神病药品、诊疗项目按2008年晋江新农合调整后的支付标准结算)。(三)补偿标准新农合住院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参合人每次住院可补偿费用低于起付线和每参合年度累计补偿额高于封顶线的部分均由个人负担。在本市镇级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本市市级医院和转外定点医院住院补偿起付线分别为可报销费用达到100元、300元和800元;每参合年度补偿封顶线为10万元,2008年度的具体补偿标准如下:1、本市镇级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补偿标准:可补偿医疗费用(元)补偿比例(%)补偿金额(元)101以上85%0-100000补偿采用分次累进计算,每一个参合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00000元。2、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可补偿医疗费用(元)补偿比例(%)补偿金额(元)301以上60%0-100000补偿采用分次累进计算,每一个参合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00000元。3、转外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可补偿医疗费用(元)补偿比例(%)补偿金额(元)801以上30%0-100000补偿采用分次累进计算,每一个参合年度累计最高补偿额为100000元。4、14周岁以下儿童在市内一级、二级及转外医院的起付线均为100元,按各级别医院的补偿比例结算。5、对计生纯女户、低保户的补偿标准实施优惠政策。即市内一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从85%提高至100%、市内二级医院的补偿比例从60%提高至80%、转外定点医院的补偿比例从30%提高至50%。6、根据省卫生厅、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孕产期保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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