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室管理制度汇编综合档案室管理制度一、档案室应定期接收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二、对接收来的各类档案要认真检查质量,办理好交接手续,及时登记、分类、对号入座,档案资料要经常核对,做到帐物相符。三、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机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四、认真执行档案的借阅制度,严防档案损坏、散失、失密,同时做好档案的利用统计工作。五、保持档案室清洁卫生,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防晒、防尘等工作。立卷归档制度一、归档范围:凡是本单位办理完毕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以及纪捡、人事、劳资、污控、宣教、综合计划、监察、监测、财会、后勤管理、信息、固废处置、专门调查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书材料,均应归档。二、文书档案应在次年六月底以前整理归档;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部门保管一年,于第二年初移交综合档案室,各种专门调查、申报登记由经办部门立卷后移交档案室;声像档案、信息软盘(参考声像档案规定整理)由职能科室按规定整理后于第二年一月移交档案室。三、归档要求: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要收集齐全,完整,按照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分类、立卷,使案卷能正确地反映机关活动的真实面貌,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案卷封面应填写清楚、案卷标题要确切、简明,注明保管期限,案卷的卷内文件应有次序地排列、编号,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和“备考表”。四、档案入库的交接手续是:各主管科室交入库的档案列出清单,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接双方及时办理签字手续。五、各种档案索引和检索工具一并移交档案室。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档案室应拒收,、严格执行《档案法》,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管好本局档案。二、定期接受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三、对接受来的各类档案要认真检查质量,办理好交接手续,及时分类,对号入座。经常检查核对档案资料,做到帐物相符。四,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严格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蛀、防晒、防尘等工作。五、认真执行借阅利用制度,严防档案损坏、散失、失密,同时做好档案利用统计工作。六、严格执行档案法,维护档案的安全和机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扩大档案的使用范围。档案统计制度一、档案室应根据上级要求,编制必要的统计表格,并认真填写。二、档案人员应认真做好档案进、出的原始记录,做到及时交接、及时填写、汇总。三、按规定和要求,向上级部门准时呈报统计报表。四、统计数字要准确、全面。档案移交制度一、档案室负责接收各科室、部门每年整理好的案卷,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档案。二、档案室接收、移交档案时,需填写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经档案室或档案馆清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两份,一份由移交单位保存,一份由接收单位保存。档案鉴定、销毁制度一、建立本局档案鉴定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标准,将归档的文件材料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6—50年)和短期(1—15年)三种。二、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在本局档案鉴定小组的领导下对已达保管期限的档案再次进行鉴定,对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在销毁前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本局鉴定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后方可进行毁销。三、销毁档案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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