肄论我国刑事诉讼法官庭外调查的合理规制葿【摘要】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的规定,法官庭外调查却不可避免地与法官中立相矛盾,如何拆解法官庭外调查权与法官中立角色之间的冲突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芇【关键词】法官中立庭外调查合理规制羅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袁一、我国法官庭外调查概述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袂法官庭外调查是指在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依照辩护人的申请,按法定程序,收集、调取证据;或者对庭审中存有疑问的证据,在休庭后予以调查核实的诉讼活动的总称。简单说,就是在开庭过程中,由于存在法定的事由,法官对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和证据问题,采取法定的方法,在法庭以外的其他地点所作的有关调查活动。螆我国延续了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刑事审判主要围绕“实体公正”展开,法官庭外调查权要求法院作为刑事审判的主体,除了承担刑事审判的任务,还要承担一定的调查取证任务。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涉及法官庭外调查的内容有:第39条规定了“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50条规定了“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第191条规定了“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查询、冻结。”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对庭外调查做了简要的涉及。螅由此我们可以得出,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继续保留法官庭外调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法官庭外调查权力的内容,在第191条增加了“查封”的调查方法。这也使得我国的法官庭外调查,不仅涉及案件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等全部实体内容,而且涉及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从很大程度上关乎案件控诉和辩护的成败。羂二、法官庭外调查与法官中立的冲突羀(一)法官庭外调查容易偏离法官中立的内核膆1、法官中立要求裁判者完全被动、克制蒆法官中立原则在两大法系得到了普遍的尊重和认可,美国学者戈尔丁对法官中立作了经典的描述,即“任何人不得作为有关自己案件的法官;冲突的结果中不含有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冲突的解决者不能有对一方当事人的好恶偏见。”羄(美)[M].北京:三联书店,1987:,也是审判职能的基本特征。肈2、法官中立要求控辩审三方为等腰三角形诉讼构造衿在诉讼构造维度上,法官中立要求控、辩、审应当维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控、辩平等对抗,审判中立。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始终冷静、克制、被动,无中立即无公正。法官庭外调查,特别是法官主动调查控辩双方均未提出的新事实和新证据,会使得法官失去中立性立场,最终沦为刑事“控诉人”,继而走向“控审合一”的诉讼歧途。膆(二)庭外调取证据的效力与法院审判权威之间存在矛盾螁法官中立是以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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