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阳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阳光计划”管理办法(试行),设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项目验收是“阳光计划”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批准立项的“阳光计划”项目,在完成原定计划任务后,均应按本实施细则验收。第三条验收工作主要以“阳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依据。第四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性;、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第三章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第七条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组织验收工作。第八条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业务专家组成,一般为5人以上。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阳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结题的申请,一般可延长1年。延期申请经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和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查备案。第十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第十一条验收的基本程序:,向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阳光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附件等有关资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1个月内书面公布验收结果。第四章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第十二条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的,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不通过:;、数据不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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