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类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上。二、商标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__。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1、乙方必须保证在其生产的商品上,使用甲方注册商标的产品,要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卫生、质量、计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2、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权利监督乙方产品质量,乙方有责任将包装设计文稿交给甲方审核备案,以免出现与法律相违背的情况。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已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乙方经甲方同意根据需要自行印制。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无偿提供。本合同提前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分别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立即销毁;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一个月内撤出市场。十二、违约责任:双方如有违反条款的,违约方违约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十三、纠纷解决方式: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的规定而造成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经济赔偿。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守约方得到赔偿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十四、其它事宜:本合同一式3份,自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分别将合同副本交送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并由甲方报送商标局备案。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代表人: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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