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桥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开展柯昌政、董旭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和完善农村体制机制增强城乡发展一体化活力的若干意见》(鄂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次“确权”工作将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完成,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办具体负责实施,乡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各村民委员会配合,层层落实,级级配合,务必将本次确权工作落实到位。马桥政府、马桥国土资源部门积极与上级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针对行政辖区内所有的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确权发证。本次将对所有宅基地、建设用地重新赋予全国统一的宗地编码,实测宗地界址点坐标,并且将以往所发旧证收回,颁发新证。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将遵循“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妥善处理、一户一宅”的原则,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准备工作—发布通告—地基调查—申请登记—权属审核—公告—注册或换发证书。申请土地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基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5、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6、法律规定完税或免税凭证;7、其他证明材料。其中地基调查、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将有土地部门安排专业测量人员进行实地测量。一、本次确权登记发证合法主体(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1、本农民集体成员;2、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中,因继承拥有的和原在农村合法取得宅基地及房屋无变化的。(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1、乡(镇)村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营、作价入股兴办企业的;3、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二、宅基地使用权处理根据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农民兴建、改建房屋宅基地(含附属设施)总面积,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一)、未登记发证的宅基地的处理1、无权属证明材料,属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国发【1982】29号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发生变化,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公告无异议后,可按现有实际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2、无权属证明材料,属1982年2月13日以后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发生变化,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3、对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经过批准占用的宅基地,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超过省规定面积标准的,要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新、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现行规定的面积标准进行确权登记。4、违法宅基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5、在建新房,经合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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