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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探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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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蒀交通事故中无名死者的赔偿问题探讨膈案情简介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芈 2006年3月31日,原告X旅游公司为其所有的金龙牌客车在被告Y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交强险未推出)。其中,车损险赔偿限额为29万元,三责险赔偿限额为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期限自2006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07年3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单特别约定,车损险或三责险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羅 2007年3月11日,原告方驾驶员杨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山东省临沂市重沟镇撞倒一过路无名氏,致被保险车辆受损,无名氏受伤。后无名氏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3月13日死亡。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与无名氏负事故同等责任。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膃原、被告双方对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抢救费、丧葬费、尸检费等赔偿项目及数额不持异议,但对原告基于交管部门以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的形式代收无名氏的死亡赔偿金61152元(以山东省2007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收取)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的理赔要求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仅预先赔偿了1万元。原告遂诉至法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袈法院判决肅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投保了车损险、三责险及不计免赔险,其允许的驾驶员在保险期限内使用被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无名氏死亡及被保险车辆受损,应当按保险合同之约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车辆维修费、施救费、抢救费用、丧葬费、尸检费,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应予支持。被告预先赔偿的1万元、绝对免赔额500元应予以扣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在无名氏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缺位、交管部门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民事赔偿款项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首先,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要求赔偿。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将此款项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其次,原告向交管部门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对第三者承担了赔偿责任。责任保险所承担的风险为一种或然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借此分散和转移其损害赔偿责任风险,保险人是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虽然无名氏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交管部门依据《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行为有据可依。因此,原告向交管部门给付赔偿款的行为,应认定为其在对第三者依法应负责任范围内承担了赔偿责任,从实现损失填补的保险保障功能角度而言,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本案中,交管部门按山东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代收的无名氏死亡赔偿金61152元,未超出法定标准,被告无需承担额外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无名氏死亡赔偿金61152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故原告要求赔偿无名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膃据此,,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薃法理评析虿目前,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法律规定的代收代管无名氏赔偿款主体处于缺位状态,以至于在交通事故中死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民政、路政、交管等部门都来出面主张代收并保管无名氏的死亡赔偿款项。在现实社会中,个人行为、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立法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立法的速度永远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但法官不能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裁判。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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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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