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青城管办字〔2006〕67 号
关于印发《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已试行一年,经综合各方意见对《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审批和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加大对户外广告的审批、管理力度,确保户外广告合法设置,整洁美观。
本规范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岛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
设置技术规范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其设施设置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美化城市环境,依据《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范围
本规范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场地、交通工具、亭体、空间或其他位置所设置的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招贴(布告)栏、路牌、标志牌、指示牌、实物造型广告,以及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横幅、竖幅、巨幅)、彩旗、花篮、展牌、咨询(宣传)台、太阳伞、遮阳篷等临时性户外广告,或其他形式广告等。
户外招牌标识,是指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在户外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识、字、招牌、灯箱、霓虹灯等。
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间、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使用。
(二)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色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在主要商业街和迎宾路等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标识,其画面应以有动感变化的为主。
(三)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的,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外打灯广告的射灯支架不得与广告牌面分离设置,且颜色应与周边环境、色彩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航空安全。在国家航空管理法规规定的管制范围内,禁止使用霓虹灯、闪烁光源、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及升空气球。
(五)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充气物、布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在一日内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次,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0天。
(六)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在所发布的户外广告牌面内的右下角清晰标注《青岛市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许可证》编号,霓虹灯在其牌面外右下角标注。升空气球(系留气球)在其固定物外观须清晰标注设置单位、联系电话。
(七)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质量要求。
(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或者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生产或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遮挡、损毁绿地,影响绿化景观或利用行道树的;
(五)遮挡水域、山体、城市雕塑或其他景观设施的;
(六)国家机关、学校、居民楼、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七)占用城市交叉路口、公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40 m范围内)设置占路式户外广告的;
(八)占用或影响残疾人设施的;
(九)利用机动车车行道净空的;
(十)妨碍消防通道,影响消防供应设施或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使用的;
(十一)遮挡建筑物特色装饰细部,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在建筑物二层以上、多层和高层建筑物的窗间墙、窗下墙设置非镂空字的;
(十二)利用透空式围墙、护栏、特色石墙设置的;
(十三)在建(构)筑物坡型、异型顶部设置的。在相邻建(构)筑物之间跨越式架设的;
(十四)利用车辆的前身、顶部、车窗的;
(十五)非建设用地范围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十六)影响高压输变电设施安全使用的;
(十七)在人行天桥桥梁上设置的;
(十八)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十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设置的。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第四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的一般规定
(一)建筑层数3层以下(10 m,含3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 m。
(二)建筑层数3层以上(10 m,不含3层),8层以下(24m,含8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6 m。
(三)建筑层数8层以上(24 m,不含8层),20层以下(60 m,含20层),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7m。
(四)层高20层(60 m,不含20层)以上的建筑物顶部不得设置底板式的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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