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第403B章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03B章保护臭氧层(受管制制冷剂)规例的主要内容。(第403章第16条) [1994年1月1日]1993年第4794号政府公告(本为1993年第158号法律公告) 第403B章第1条(已失时效而略去)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403B章第2条释义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回收”(recover)指将受管制制冷剂从冷冻设备或汽车空调机内取出,并存放于在设计上供储存制冷剂用的容器内; “汽车”(motorvehicle)指以机械推动、供路上使用的车辆; “汽车空调机”(motorvehicleair-conditioner)指在设计上用于将汽车的司机间或乘客间的温度降低或升高的空调机或热泵,而该空调机或热泵是使用受管制制冷剂作上述用途的; “冷冻设备”(refrigerationequipment)指─(a)在设计上用于将任何物品冷却或冷冻或用作为热泵; (b)使用受管制制冷剂作上述用途;及(c)装设于并非住宅的房产内的机器或器械,但不包括汽车空调机或制冷剂量在50kg或以下的设备; “受管制制冷剂”(controlledrefrigerant)指署长以宪报公告宣布为受管制制冷剂的受管制物质; “循环使用”(recycle),就受管制制冷剂而言,指将之净化或蒸馏,或用其他方式处理,使之适宜重新地使用; “制冷剂回收再造机”(refrigerantrecyclingequipment)指在设计上用于回收或处理制冷剂的设备; “制冷剂量”(refrigerantcharge),就冷冻设备而言,指该冷冻设备盛载供其运作之用的受管制制冷剂的最高拟载分量,而此分量是根据以下方式厘定─(a)以该冷冻设备的设计及规格作参考;或(b)如没有关于该冷冻设备的设计及规格的资料,则采用冰箱或空调机制造商普遍使用的估算方法。(1993年制定) 第403B章第3条署长可宣布受管制物质为受管制制冷剂署长可以宪报公告宣布任何受管制物质为本规例所指的受管制制冷剂。(1993年制定) 第403B章第4条制冷剂回收再造机的批准为施行本规例,署长可批准使用任何种类的制冷剂回收再造机,并以宪报公告示明他所批准的事宜。(1993年制定) 第403B章第5条禁止释放受管制制冷剂(1)任何人容许或令致用于或拟用于冷冻设备或汽车空调机的受管制制冷剂泄漏至大气中,即属犯罪,可处罚款$100000。(2)任何被控犯了本条所订罪行的人,如证明─(a)受管制制冷剂的泄漏是在以下过程中发生的─(i)将有关的受管制制冷剂从冷冻设备或汽车空调机转移至在设计上供储存制冷剂用的容器内; (ii)循环使用有关的受管制制冷剂; (iii)将有关的受管制制冷剂从在设计上供储存该制冷剂用的容器转移至冷冻设备或汽车空调机;或(iv)用署长以宪报公告所批准的方法处置有关的受管制制冷剂, 而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及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发生泄漏;(b)受管制制冷剂的泄漏是出于意外或其他非其所能控制的原因,而他已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及尽了一切应尽的努力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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