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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I章 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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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六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78I章商船(海员)(船员舱房)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78I章第23条寝室内的家具及装置
(1)每间寝室的设计和装备,须确保占用人享有合理的舒适环境,并且利便保持整洁。
(2)寝室最少须设有以下的设备─
(a)为每间舱室的每名占用人提供─
(i)一个放置衣物的储物柜或衣柜,,;该储物柜或衣柜须附有一块搁板、一条用作挂上挂衣架的横杆及一把稳固的锁或一个供挂锁使用的搭扣;
(ii)一个抽屉,;
(iii)一个舒适的座位;及
(iv)除储物柜或衣柜内装有的衣物外,还须最少多装一个衣物;(b)一张桌子或书桌,或在抽屉柜上安装一块可伸缩并适合书写之用的面板或顶板;
(c)一面镜子及一个供摆放梳洗用品的柜箱,并且在镜子及柜箱上或其旁边装设一个须刨电插座和管状灯;
(d)一个书架;
(e)在每扇舷窗或窗口装上帘子、帘幕或百叶帘;
(f)为每张铺安装帘子,单人房的铺除外;及
(g)(并无条文)
(h)在5000吨或以上的不属客船的船舶上,寝室内须有一个洗脸盆,但如在供该寝室的占用人使用的私人浴室或半私人浴室内已安装有洗脸盆,则属例外。
(i)(并无条文)(3)(并无条文)
(4)在每间容纳超过一名普通船员的寝室内,每个抽屉均须安装有一把稳固的锁或一个供挂锁使用的搭扣。
(5)(并无条文)
(6)第(2)(a)(iii)、(b)及(d)款所提述的任何设备,如并非设于有关高级船员的寝室内,则可设于供他专用的休息室内。
(7)第(2)(a)及(c)款所提述的任何设备,如并非设于容纳一名海员的寝室内,则可设于供该海员专用的私人浴室内。
(8)(并无条文)
(9)任何寝室内不得安装拟作装载食物之用的储物柜。
(1995年制定)
第478I章第24条餐厅
(1)除非船员无须在船上用膳,否则须为船员提供餐厅;每间餐厅的大小须足以容纳相当可能会在同一时间用膳的最多海员人数。
(2)餐厅须与寝室分隔开,但在300吨以下的船舶上,如提供独立餐厅并不切实可行,而餐厅又不是与厨房合并的,则可与寝室合并。
(3)在每艘5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以下每个组别的海员须获提供与其他组别所获提供的餐厅分隔开的餐厅─
(a)高级船员;及
(b)普通船员。(4)除非各高级船员在船舶上所处部分相隔很远,否则只须依据第(3)款为高级船员提供单一间餐厅,以供所有高级船员使用。
(5)在每艘1000吨或以上的船舶上,依据第(3)款为以下组别的普通船员,即─
(a)甲板部的队长;
(b)机房部的队长;
(c)甲板部的其他普通船员;及
(d)机房部的其他普通船员,所提供的餐厅须包括─
(i)4间独立的餐厅,每间餐厅供每个不同的组别分开使用;
(ii)一间合并的餐厅,供2个组别共用,并有2间独立的餐厅,供其余2个组别分开使用;
(iii)2间合并的餐厅,每间餐厅供2个组别共用;或
(iv)单一间餐厅,供所有4个组别共用∶但由2个组别共用的合并餐厅,不得由某个部门的队长与另一个部门的其他普通船员共用,但合并餐厅可供任何其他2个组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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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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