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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姆贩毒案.docx


文档分类:医学/心理学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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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木尔塔扎•拉克走私毒品案[第954号]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至五庭:《刑事审判参考》(第96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05-110页。——走私毒品案件中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巴拉姆·马利克·阿吉达利(以下简称巴拉姆),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08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逮捕。被告人木尔塔扎·拉克(以下简称木尔塔扎),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国籍。2008年2月22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逮捕。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巴拉姆、木尔塔扎犯走私毒品罪,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被告人均否认明知自己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藏有毒品。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采取在公文箱夹层内隐藏毒品的方式,分别携带甲基苯丙胺740克(含量65%)、746克(含量61%),拟乘坐EK307航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巴拉姆在出境时被海关关员查获,后海关关员又将等候登机的木尔塔扎查获。上述毒品全部被起获并收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当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二被告人所提不知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物品系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执法人员在机场口岸对巴拉姆、木尔塔扎进行检查时,已告知二人须申报本人或者为他人携带的违禁品,二人均未如实申报。在二人所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查获的毒品,系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且二被告人对其所携带的毒品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二、主要问题走私毒品犯罪中,被告人拒不供认其主观明知是毒品的,如何根据在案证据定罪?三、裁判理由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常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毒品犯罪比较隐蔽,毒枭和指使者往往自己并不出面,而是通过指使、雇佣马仔从事走私、运输等具体行为,取证工作难度较大,证据数量通常也较少。二是毒品犯罪的涉案人员往往有逃避制裁的思想准备,特别是用箱包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即使当场在其身边查获毒品,亦往往以“为他人运输和携带,并不知道有毒品”进行辩解。有的在被查获时虽然承认明知是毒品,但到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又翻供。如果仅以涉案行为人本人是否承认明知为标准,办案工作就会非常被动:相当一部分案件难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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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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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