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一、总则第一条名称办公地点名称: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办会地点:第二条本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本市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本区或大厦(以下简称“本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本会的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第三条本会接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重大管理事项的业主自治及物业管理监督组织,本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五条本会宗旨:代表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服务相结合的体制,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第六条本会不设专门编制、不设财务、不从事除与物业管理公司按规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以外的任何具体经营管理。二、业主管理委员会的组织及职责第七条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业主管理委员会: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未参加筹委会的拥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可推荐一至二名候选人,十名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可联名推荐一名候选人。第八条本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本会的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1、本会聘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2、如聘任非物业业主担任执行秘书的,须由有本市常驻户口并有担保能力和公民为其经济担保人,本会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第九条本会权利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2、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单位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的收费标准及使用办法;4、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5、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6、修订业主公约、本会章程,但须提前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提前核准并经业主大会通过。第十条本会义务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2、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3、贯彻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它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5、执行本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及本会工作提出的指令和要求;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第十一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第十二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适当津贴1、本会主任;2、本会副主任;3、本会执行秘书;4、本会同意的其他人士。三、业主管理委员会会议第十三条管委会会议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并书面呈述时,可召开特别会议,管委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委员出席;表决事项时,如赞成和反对意见票数相等时,管委会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已已投过的一票普通票外,还可以再投一票决定票,但由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派员主持管委会会议时,不适用上述规定。第十四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第十五条本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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