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专家称国家赔偿费用条例或“越位《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近日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了国家赔偿法关于由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标志着“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的终结。但条例同时明确的“责任人追偿制度,赔偿机关的审核义务”等,则引发争议,被专家指有“越位”之嫌。在专家看来,“费用管理是支付的问题,追偿制度是责任追究问题,根本不适合在一部费用管理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而“赔偿义务机关只是国家赔偿执行的一个机关,负责将赔偿申请转交给财政部门就可以了,赔与不赔、赔多赔少,都不是赔偿义务机关能够决定的事情”法治周末记者陈霄10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财政部报送审议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10天。条例征求意见稿一公布,立即引发广泛关注。近年来,随着赵作海、佘祥林等案件的轰动,公众对国家赔偿法已然不再陌生。在普通公民遭受无辜获罪、无罪受羁押的惨境之后,国家以怎样的形式去补偿这些受公权力伤害的弱者,成为持续被关注的问题。该条例草案的前身是国务院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监督等相关内容,但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修正案,原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新法已不相适应,条例因此酝酿出台。“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终结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的行政法学者均认为,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落实了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关于由财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这意味着,此前一直实行的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先垫付、再向财政部门核销的程序被从根本上改变了,标志着赔偿义务机关“自己做错自己赔”时代的终结。自己做了错事,再由自己出钱垫付赔偿,弊端是显而易见的。赔偿权利人(往往就是受害者本人)要从侵犯了自己权利的地方讨回公道,经常会遭遇重重困难,有些受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时限往往长达数年,无形中加重了其所受的伤害。黄友元案即是典型。上世纪90年代,商人黄友元因涉嫌投机倒把被天津市公安局塘沽分局收容审查长达4年,后来塘沽公安分局被判赔偿。但在拿到胜诉判决之后长达12年的时间里,该案经历了异地法院审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政法委关注后,黄友元仍没有拿到任何赔偿。中者采访时,高度肯定了条例草案对新国家赔偿法此条规定的落实。“过去让赔偿义务机关垫付,如果数额比较大,他们没有自有资金,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现在由国库直接支付,保障了赔偿权利人及时拿到赔偿金”。“由于国家赔偿往往连带着责任追究,过去许多赔偿义务机关为逃避责任,经常会选择与受害人私了,从单位‘小金库’中直接给受害人赔付,不走财政核销途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虽然国家赔偿案件在实务中很常见,但所占总体案件的比例非常低,赔偿额也低,%,全国国家赔偿总额才4000多万元。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赔偿义务机关垫付程序,赔偿权利人直接向财政部门申领赔偿金,周汉华称这是“由原来的‘三角关系’变成现在的‘两点关系’”,对受害者而言,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都是更好的保障。条例不宜规定追偿制度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媒体首先关注到的,就是国家赔偿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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