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令所得收益罪案件法律评析摘要:本文以笔者所承办的案例为对象,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相关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问题进行了评析。关键词:明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唯一性一、 基本案情张某某、赵某某注册成立了一家电器设备销售公司,2011年与李某某签订了价值400万元的电缆买卖合同,并预付了40万元定金,李某某分五次交付完毕货物,后张某某、赵某某又支付了20万元货款。张某某、赵某某收到货后,让何某某帮忙联系车辆将合同约定的250余万元的电缆发往另一地市,余下的部分让何某某联系买家作为废铜处理。后张某某、赵某某因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何某某因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提起公诉。二、 法律评析(一)何某某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的主观故意。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的核心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主观故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主观要件中,行为人是否具有“明知”的犯罪故意,即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掩饰、隐瞒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或犯罪所得收益,如果并不知情,就不构成本罪。2009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H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虽然在第一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规定“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因此主观明知也是有限制规定,对被告人主观“明知”的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从案件证据看何某某帮忙联系车辆将250余万元电缆发送到另一地市,何某某并不知道张某某、赵某某从事犯罪活动。何某某将价值150余万元的电缆按废铜代为销售,何某某也并不知道张某某、赵某某让他处理的电缆是不是犯罪所得。(二)、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1、何某某找车把张某某、赵某某购买的电缆、电线送往外地行为不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转移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转移是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改变赃物的存放地,使得赃物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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