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D/T1011─2000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前 言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以及更好地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本标准的补充规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补充规定不得与本标准抵触。
本标准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向军、钱铭、贾中骥、郑凌志、严金明、巴特尔、胡长海、夏早发、范金梅。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规程》
目 录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基本规定
4 准备工作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6 土地开发整理取得划定
7 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与要求
8 规划方案拟定与可行性分析
9 实施规划措施
10 规划成果
11 规划评审与修改
附录 A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
附录 B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例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的要求、内容、编织程序、成果的提交与评审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行政单位(县、区、市、旗,下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地、市级和乡级行政单位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城市郊区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流域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可以参照本标准编制。
本标准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0188—1993 村镇建设规划标准
GBJ 137—19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3 基本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主要内容
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确定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目标和任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划出各类土地开发整理区,并进一步确定重点土地开发整理区。
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基本原则
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衡的要求,并遵循下列原则:
a)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b)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
c)综合考虑土地开发整理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d)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e)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f)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期限应与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相一致(一般为10~15年),在规划期限内,可根据需要做出分期土地开发整理的安排;
g)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相关的部门规划相协调。
4 准备工作
组织与技术准备
在县级人民政府规划领导小组领导下,县、乡镇成立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组,负责专项规划的具体编制和指标分解下达工作。
制定工作计划。包括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指导思想、工作内容、人员配备、工作经费等。
制定技术方案。包括规划依据、规划内容与方法、技术路线、成果要求等。
资料收集整理
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资料包括:
a)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b)上级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分解指标和要求;
c)各有关部门涉及的土地整理专项规划资料;
d)县、乡(镇)土地利用现状资料;
e)土地开发整理潜力调查资料;
f)土地评价资料。
基础资料包括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农业普查资料。
5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
待开发整理土地资源的清查与适宜性评价
查清各类可供开发整理的土地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和分布,绘制有关图件、量算面积,进行适宜性评价。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
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包括农用地整理潜力、建设用地整理潜力、废弃地复垦潜力和未利用地的开发潜力。应把重点放在已利用土地资源潜力上,同时适当考虑待开发土地资源的开发潜力。
农用地整理潜力
包括平坟、填沟、零星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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