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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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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2-08-30【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文】幼稚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条  本细则依“幼稚教育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订定之。第2条  实施幼稚教育之机构为幼稚园。第3条  由直辖市、县(市)政府设立之幼稚园,其名称应冠以所在地地名。公立国民小学附设之幼稚园,其名称应冠以该国民小学之校名。由师资培育机构附设之实验幼稚园,其名称应冠以该机构之名称。私立幼稚园之名称,比照前项之规定办理。在同一直辖市或县(市)之幼稚园,不得以同名同音命名。第4条  幼稚园之教学应依幼稚教育课程标准办理,如有实施特殊教育之必要时,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设置特殊教育班级。第5条  (删除) 第6条  (删除) 第7条  (删除) 第8条  幼稚园园舍以平房或楼房之地面层为限。但不敷使用时,在不影响儿童安全原则下,得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依序利用同址第二层、第三层房屋。第9条  依本法第十五条所为之捐赠,应由接受捐赠之幼稚园开具捐赠之项目与数额连同捐赠证明文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查核属实后,依规定报请奖励。第10条  (删除) 第11条  (删除) 第12条  (删除) 第13条  (删除) 第14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以下无正文仅供个人用于学习、研究;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толькодлялюдей,которыеиспользуютсядляобучения,исследованийинедолжныиспользоватьсявкоммерческихцелях. 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ürdenpersönlichenfürStudien,Forschung,'étudeetlarechercheuniquementàdesfinspersonnelles;;mercial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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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