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收费项目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批准机关及文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一、框架(含砖混)结构高层建筑超高层一项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800元的,按800元收费,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进行质量监督不得收费。二、交通、水运、电力电信、水利等不能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工程统一按建安工作量的1‰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元/m2元/m2元/[2004]81号潮价[2004]81号潮价[2004]81号潮价[2004]81号潮价[2004]81号潮价[2004]81号收费单位:潮州市枫溪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注: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5日起执行。 监督投诉电话:1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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