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丽政发〔2017〕39号)要求,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政企分开,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加强制度建设,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盐业行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二、主要任务(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⒈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⒉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外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规定,在食盐批发行为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不通过中间商周转,确保用盐安全。(二)。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依照新的规范条件对全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资质重新进行严格审核后上报丽水市经信委,并在指定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按照国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市级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浙江”和地方政府指定网站,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拟进入食盐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要在准入前公示有关信息,并每年定期公示所有企业及其负责人的有关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要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制定食盐储备管理办法,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市级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动态储备,政府食盐储备规模为全市上年度月均食盐消费量,具体储备数量每年初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其中小包装食盐不低于储备量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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