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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模式的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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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审查模式的重构
颜峰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祝铭山主编:《管辖权争议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1月第1版。
。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置的目的就是对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保障管辖制度的贯彻落实。但是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审查程序中。蒙庆:《浅谈民事诉讼中辖权异议问题》载中国法院网l/article/200811/12/
一、管辖权异议书面审查存在的弊端
根据《民诉法》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这一规定,没有体现当事人在管辖权异议的审理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也没有规定管辖权异议的具体程序。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处理方法是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不须开庭审理,而是由法院单方面依据管辖规则进行审查,对被告提出的理由及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书面审理,然后据以作出驳回或者移送其他法院管辖的裁定。这种审查方式可以称为书面审查,存在以下弊端
:
(一)证据材料未经质证即予采信,违反了证据必须质证的法律规定。
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复印件,虽然在立案时对证据原件进行了初步核对,但对其真实性仍无法完全确认。如果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异议,或者被告对自己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提供了证据的,如果不经过质证即做出认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一规定的。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虽然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理,但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乃当事人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并且基于现在我国国情,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结果对当事人的重要性仍然具有不言而喻的意义。如果不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径行通过书面审查就作出裁定的做法显然失去了其合法性。另一方面,原告往往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收到移送案件的裁定,这一过程完全排除了原告的参与,原告没有任何机会提出自己的抗辩,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其参与权得不到保障,导致异议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被架空, 田笛:《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2009年6月,第13页。
违背了法院依证据审理案件的基本法理。
(二)审查处理过程行政化,缺乏当事人的对抗与辩论。
审判实践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有时只提出一个书面的异议而没有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民事诉讼法
也没有制定硬性要求。同时由于被告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时没有掌握原告的证据,不知道应该提供哪些证据,即使提出证据也往往缺乏针对性。且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不知情,也就不可能提供针对被告异议的证据再补充提交证据。这种在管辖权异议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不经对立辩论审理,直接依据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诉讼材料和证据进行裁决的处理模式在理论上称为行政化处理模式。高博:《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思考》,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由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既缺乏针对性,又没有对抗与辩论,也就难以保证法院据以作出的裁定的正确性。
(三)暗箱操作,有违司法透明及司法中立原则。
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法院只进行书面审查而不给双方提供说理机会的做法,不管做出的结论是否公正,总会给当事人感觉是在为对方寻找证据与法律依据,这种暗箱操作的处理过程很难使败诉的一方信服。同时,关于处理管辖权异议的法律依据散见于民法通则、民通解释、合同法、仲载法等法律中,如果没有经过双方充分陈述理由、进行抗辩,即使是一个优秀的法官,难度也是较大的。这种越俎代疱的行为,既违反了司法的中立性,还会将法院置于被动地位。
(四)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被剥夺。
申请回避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该权利应该贯穿于包括实体权利审理和程序权利审理在内的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之中。
根据现行民诉法的规定,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的只要在开庭前三日告知当事人即可,而在答辩期内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无从行使,这样就无形中剥夺了当事人的这一重要的诉讼权利。
(五)原告对其他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抗辩权被剥夺。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后依职权对异议进行审查。而未将异议发送给原告并听取原告意见,从而导致原告缺乏参与解决管辖权争议的机会,无法就管辖权问题进行相应的答辩抗辩。并且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后,移送其他法院管辖时往往也并不征求原告的意见。这种不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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