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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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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农村居民医疗保险一体化,减轻我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医保”)制度的原则:一、坚持广覆盖,重点保大病;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三、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四、基金管理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城乡医保由市政府组织引导,市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各镇(街道)负责有关规定的宣传、落实及辖区内城乡居民的参保登记、基金筹集和保障卡发放工作,市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待遇落实工作。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卫生、教育、药品监督以及民政、残联、市民卡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医保的实施工作。第四条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制度,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签订服务协议,具体由市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城乡医保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及时有效地开展城乡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二、确认就诊患者的身份,并如实告知有关城乡医保政策;三、负责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四、主动接受社会保障部门的考核和监督检查,配合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其他工作。第三章参保对象第五条本市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不含商业保险)的所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为参保对象。第四章基金的征缴第六条城乡医保实行整户参保制度,即参保人必须以户籍人口数为准整户参加(不包括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保费按年征缴,并按整户参保的原则一次性缴清,中途不得退款。实行一人一卡(保障卡)的办法。第七条城乡医保基金筹集标准: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30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200元(其中镇、街道财政补助5元)。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社区)对参保人员的自负部分进行适当补助。对持有《临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80周岁以上老年人等,其个人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第八条基金的征收工作坚持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总责,市政府与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责任书,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各村签订责任书,并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在统一的征缴截止日前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额上交市基金专户。第九条参保人员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持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相关免缴证件等,到本人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办理登记和缴费手续。参保人员的保费必须在每年的11月20日前交村居(社区),村居(社区)在11月25日前交当地镇(街道),各镇(街道)在11月30日前将参保对象保费及镇(街道)财政补助资金统一上交市基金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名单录入城乡医保系统平台。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费的参保对象,不得在该年度参保,只能于下一年度参保。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从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每年征缴截止日期后出生的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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