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科学技术局是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以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引导,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并由相关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第四条项目的管理坚持实行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审核、专家评审、审批、公示、签约以及跟踪考核、结题验收等基本程序。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行政辖区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支持行政机构申报的项目。(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三)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和创新优势;(四)具有项目实施的基本条件,包括基本的科研人才队伍、场地、资金和技术设备等;(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申报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第七条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科学编制项目申报指南,下达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明确优先支持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项目申报通知通过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发布,科技重大专项招标同时通过《滨州日报》和滨州电视台等市级主要媒体公开。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年度计划所确定的领域和范围,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包括《滨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第九条县区项目由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后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市直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直接向市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市科技局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第十条 市科技计划将优先支持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驱动作用的项目,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研发项目,优先支持市级以上人才计划创新项目。第十一条市科技局制定立项评审工作方案,报经市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局主管业务科室对项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确定合格项目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根据项目所属专业领域相对多数和专家回避原则,由局主管监督科室指派第三方科室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多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由2-3个专业组组成,每个专业组不少于5名专家),负责对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条件和项目前期基础进行实地考察。根据专家评审及考察结果,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立项建议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立项项目,并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二条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文件。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到立项通知后,应与市科技局、主管部门签订《滨州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责权利。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计划项目合同要求,并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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