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修改)
第一章考勤管理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高效有序运作,便于严格管理,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二级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实行周工作制,每周工作日为五天,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十七时。
第三条无法用法定标准时间衡量实际工作时间的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作人员,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计算工时。
(1)周工时标准为40小时;
(2);
(3)季工时标准平均为502小时;
(4)年工时标准平均为2008小时;
(5)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具体执行办法遵照民航总局有关法规。
第五条员工按时上下班。实行轮班制的连续性工作岗位,应建立交接班制度,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
第六条部门经理及考勤员应对本部门考勤严格管理,认真及时地做好每月考勤报表上报工作。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时,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通报。凡发现本部门员工离岗3个工作日以上未及时通报人力资源部,或考勤报表填写不真实、故意隐瞒情况的,对部门经理及副经理罚款800元,行政室主任罚款500元,考勤员罚款300元。
第七条部门经理(含)以上的管理干部请假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
第八条各部门应在每年末拟定下年各类休假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员工应提前一周向所在部门申报拟休假的种类和时间,以便生产计划调整。
第九条员工请假应填写书面或网络电子《员工请假单》,经本部门领导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登记。
第十条已经审核批准的书面《员工请假单》,作为考勤备份资料,一份留存本部门,一份留存人力资源部。
第十一条员工休假完毕,按时回本部门报到,由部门考勤员通知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十二条二级公司和驻外机构参照本规定制定各自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公司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每月18日发放工资。公司有关部门及二级企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员工(不定时工作制员工除外)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日工资的300%发放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迟到、早退日累计半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日累计一小时以旷工一天处理。
第十六条病假
(1)病假需经公司门诊部主治医师审核,签署同意休假意见,附请假单报人力资源部后方可休假。未经报请审查,或审查不严的,病假无效并处以相应罚金。危重病、急诊等需在事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2)病假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病假工资;
(3)病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60天,特殊人员(如危重病人)除外。
第十七条事假
(1)事假1天,扣当日工资收入的100%;
(2)事假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八条旷工
(1)凡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办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离开工作岗位一小时以上的视为旷工;
(2)员工请假,无正当理由超假或捏造理由骗取假期,查实后以旷工处理;
(3)病假、事假期满未归,无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处理;
(4)旷工一天扣当月工资收入的20%;
(5)旷工三天或以上的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的补偿办法
(1)本人提出辞职的,结清当月工资收入;
(2)由公司辞退的人员,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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