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群体性聚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乡村群体性聚餐者的卫生安全,控制食物中毒与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资m市乡村群体性聚餐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条凡在我市乡村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二章申报第四条凡举办50人以上聚餐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并交纳保证金,保证标准:50人以内1000元,51-100人2000元、101-200人3000元、201-300人4000元、300以上5000元,聚餐后一周内无食物中毒和食源性急性肠道传染病发生则全额退还保证金。申报吋间:婚礼、生日、亲朋聚会、乔迁等宴请活动提前3天申报;举办丧宴者应立即申报。第三章管理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聚餐活动管理。第六条当人民政府接到聚餐申报后。50-300人聚餐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乡(镇)卫生防疫人员前往聚餐地点进行食品卫生指导;300以上的聚餐活动由乡(镇)卫生院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县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有关专业人员前往聚餐地点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指导。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承办宴席的厨师应登记造册,每年定期组织其到县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机构)进行体检、培训,体检培训合格者发给《健康证》,并持证上岗。第八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要对乡村厨师及宴席制作者应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和现场培训。第九条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到达现场后,应立即对厨师及宴席制作者(帮厨人员)进行采样(肛拭)监测,如无条件采样进行细菌检测,则应提前3天对其预防性服药,首选氟哌酸:,3次/天,服药时间不少于3天。第十条宴席举办者必须做好聚餐使用的炊具、餐饮具清洁、消毒工作。第十一条宴席举办者应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和原料,不得使用腐败变质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和原料。第十二条厨师及参与宴席制作者应将生、熟食品分开制作。第十三条厨师及宴席制作者在制作食品前均应洗手,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第十叫条宴席举办者对食物成品及半成品应有冷藏、防蝇、防鼠设施,避免污染。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要求宴席举办者对就餐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姓名、性别、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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