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行为,加强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符合《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私募产品,应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合规性负责。
第四条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根据《备案管理办法》及本指引规定,负责证券公司私募产品的备案审查、运行监测、执业检查等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备案管理机制。
第二章备案审查
第五条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内容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阅、问询、约谈、现场核查等。
第六条证券公司备案材料存在疑问的,市场监测中心对证券公司进行问询和约谈,证券公司应予配合。问询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书面问询函等方式。约谈对象为证券公司业务负责人及合规风控负责人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通过书面审阅、问询和约谈等方式无法确定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合规性的,市场监测中心可进行现场核查,证券公司应予配合。
第八条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签章清晰完整、内容合规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
备案确认不能免除证券公司真实、合规、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私募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证券公司存在多次报备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备、未按要求补正、或不配合问询、约谈等情形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警示函,警示证券公司规范相关产品的备案行为,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条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材料存在瞒报漏报、虚假记载、合规性问题等情形,情节严重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整改函,要求证券公司对相关产品限期整改,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限期内完成整改且符合规定的,市场监测中心予以备案确认。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未按期完成相关私募产品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或不配合现场核查的,市场监测中心对其出具叫停函,要求证券公司停止相关私募产品的业务运作,并抄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分公司所在地证监局、
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合规性存疑的,市场监测中心可通过向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咨询、专家评审等方式予以判定。
专家评审小组成员由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市场监测中心、中国证券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或组织的专家组成。
专家评审结束后,市场监测中心将评审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并依据其反馈意见对相关私募产品予以备案确认或采取相应备案管理措施。
第三章分类备案
第十三条市场监测中心根据证券公司私募业务合规风控情况、报备情况进行分类备案管理,将证券公司每类私募业务备案管理分为正常类、限制类、暂停类,并在备案审查、日常监测、执业检查等方面区别对待。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一类私募业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场监测中心将其列为限制类。限制期限最少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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