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政府令〔2010〕1号《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市长:陈国鹰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一)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大樱桃树每公顷(15亩)1665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5亩)1245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15亩)不超过1665株。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干径:每株:厘米元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以上桃树50-8080-120120-21021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50750-375苹果树70-110110-19019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0760-870870-435大樱桃树梨树70-110110-200200-345345-510510-660660-765765-870870-975975杏树李子树及其它鲜果树70-110110-200200-300300-440440-570570-660660-765765-870870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鲜果树每株补偿40-6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树龄在十年以下的每公顷(15亩)1665株;树龄在十年以上的每公顷(15亩)825株。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干径:每株:厘米元种类3-55-88-1111-1414-1717-2020-2323-2626-3030以上板栗树核桃树60-135135-400400-650650-10001000-12501250-15001500-18001800-21002100-24002400-2800枣树、柿子树及其它干果树40-8080-135135-390390-650650-910910-12001200-14001400-16501650-180018003厘米以下经过嫁接移栽的干果树每株补偿40-50元;未经嫁接移栽的,按经嫁接移栽的50%补偿。(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第四条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第五条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依据单位面积产量,按其产值的3倍计算。(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5亩)6000—7500公斤。2、三至六年生每公顷(15亩)7500—45000公斤。3、七年生以上每公顷(15亩)45000—7500公斤。(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15亩)补偿7500-15000元。第六条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年生砧木苗圃按二年生嫁接半成苗苗圃的50%计算。未经嫁接的三年生以上的板栗、核桃果树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倍计算;一至二年生按三年生以上的5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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