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税流程》
税务登记
一、办理开业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具体登记手续。办理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窗口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 (4)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全国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根据不同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按规定发给不同类型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
(三)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应将纳税人或代理人报送的有关资料及其填写的《税务登记表》编上代码号,并通知纳税人领证时间。
(四)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凭纳税人税务登记工本费发票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退回一份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保存。
二、办理变更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时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以下资料:
(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及其复印件
(5)分局要求报送的其它证件、资料。
纳税人承包、承租经营的、变更承包、承租经营人时,应提供前任经营者已结清税款和发票的检查清理证明,否则,因此产生的税收责任由现任承包、承租经营者承担。
(二)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根据纳税人的申请,发放《变更税务登记表》,由纳税人或代理人填写,一式二份。
(三)登记窗口将其受理的《变更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编上代码号,通知纳税人领取新的税务登记证时间。
(四)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应将审批后的《变更税务登记表》退还给纳税人,需要领取新证的,发放新证的同时将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收回。
三、办理注销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自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中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下列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发票购领簿;
(3)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表;
(4)各项税收票证。
(二)办税服务厅登记窗口受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资料后,应于当天移送税务征管部门进行检查审核,在完成对注销户检查后,要立即将查补税款追缴入库,并转登记窗口将审批后的一份《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返还给纳税人,方可注销。
四、办理验证、换证程序
(一)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制度,验证时间为一年一次。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等有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验证手续。
(二)登记窗口对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进行审验,在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税务登记表中注明验证时间,加盖验讫章,并将验证信息录入计算机。
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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